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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发稿时间:2025-04-27 16:14:00 来源: 四川日报

  4月25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四川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通知明确了两项内容,一是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通知指出,四川省各市(州)此前依规确定的条件与通知不一致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是否继续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抄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税务局。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通知施行之前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宜,按通知执行。(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曹凘源)

责任编辑:张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