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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监管额度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预算总额的110%

发稿时间:2024-04-10 16:26:00 来源: 工人日报

  本报讯 (记者邢生祥)近日,青海出台《青海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房地产新增逾期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办法》,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合理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作为重点监管资金,监管额度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预算总额的110%,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具体拨付节点由市、县监管部门确定。

  青海各地监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建立监管银行名录。监管部门对监管银行名录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以两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淘汰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以及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监管协议的行为,监管部门可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责任编辑: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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