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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禁含落户升学等承诺

发稿时间:2023-11-03 14:03:00 来源: 北京日报

  原标题:《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
  房地产广告禁含落户升学等承诺

  本报讯(记者 张楠)11月2日起,市市场监管局就《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房地产广告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房地产广告必须明晰一系列重要信息。例如,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若尚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如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也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如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了8种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类型。其中,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地产项目;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权属有争议的项目;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项目,均不得发布广告。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10项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例如,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的虚假陈述;不得含有“房价年增长XX%以上”“年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XX%”“投资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内容;不得以“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XX分钟直达国际机场”等标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广告代言人仅能为使用过的商品房或其他类型房产或接受过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作推荐、证明,并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

责任编辑: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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